2019年1月13日14时10分许,在洛宁县滨河路与京宁路交叉路口西侧五百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蓝色大运三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嫌疑人驾驶肇事车辆逃逸。
为早日把肇事人绳之以法,还受害者公道。交警大队教导员吉学军立即指令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丹鑫带领事故中队所有人员兵分两路对此案件展开排查。一组负责调取案发地附近的视频监控,根据行车轨迹进行排查;一组根据现场勘查信息,负责走访排查。经调取现场视频监控,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蓝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
交警大队宣传部门也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的优势,在官方微博发布了追逃令,并将视频监控调取的嫌疑人及车辆照片公布,发动群众举报线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经过大量排查走访,终于得知了嫌疑人姓名为贺某某。经公安网查询,嫌疑人名下确有一辆与肇车辆一致的三轮摩托车。确定嫌疑人住址后,民警立即赶到嫌疑人家中,将其控制。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贺某某对其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遂该案正式告破,而等待贺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目前,肇事嫌疑人贺某某因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伤者伤势严重,交警大队已经启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为其先期垫付治疗费用。
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
肇事逃逸行为,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要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蜀黍提醒广大驾驶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救护伤者,请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以身试法。(洛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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