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意义是什么?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完善性,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
在誉为三甲医院的长沙市中心医院,针对患者的健康权却不屑一顾,视如敝屣。湖南省醴陵籍患者汤金明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2022年12月4日晚19时30分左右,患者汤金明赴长沙市中心医院看急诊:右大腿疼痛、于次日上午9点多后看门诊、下午住院。于12月7号上午11时左右做造影手术,于当日下午14时20分出手术室。因造影剂反应,是日下午17时左右突发心绞痛引发严重呕吐、18时前转该院重症医学科,36小时后口渴要求喝水,遭到护士拒绝。手术后禁止患者禁食、喝水。12月9日转到普通病房,手术后右手有4个手指及手掌麻木肿胀痛,产生不良反应,导致患者疼痛难忍。原本医脚,手却被医成沉疴,令汤金明人气不打一处来。
在深受神经损害疾疾的医疗事故患者汤金明来说,经历了一年多来身伤心痛的折磨和困扰――手指变形严重,治疗效果不足其微。
该院与患者签订了免费治疗协议后,又将患者的医保申请从异地醴陵调来医院,用患者的身份证按程序进入医保系统。2023年12月28年年终结算时使用患者136247元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此“骗保”的龊龊行为被患者发觉后,及时向长沙市医保局进行了举报。既然是免费,又私下擅自使用患者的医保,还拒绝给患者开具发票,遭到了长沙市医保局的包疪,成为了院方的“保护伞”。患者对此不服,于是,根据长沙市医保局回复并于2024年3月2向湖南省医保局申请复查,省医保局于2024年3月13日正式受理复查。
该院人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地与患者协商,妥善处理,相反的是与长沙市医保局沆瀣一气,逃避责任。
健康权纠纷赔偿,《民法典》作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健康受损,该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款详细列出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需要考虑的各种费用和赔偿金。
因本起医疗事故完全由院方技不如人而引起,与患者自身无任何关联。院方为了逃避责任,不仅丧失了医德,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典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汤金明针对自己的健康权被侵犯后,一刻也不敢停留,及时作出了反应:在通过互联网舆情披露的同时,向长沙市及湖南省政党机关,医疗权威机构据实举报。矢志不渝维权的韧劲,终于引起了湖南省医保局的重视。
尊重和维护健康权,是全人类所关注的头等大事。湖南省医保局针对患者汤金明的维权走向作出何种结论?我们拭目以待!